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死刑犯定讞後等待執行期間不得折抵其他刑期。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此項修法爭議不大,但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涉及的死刑執行制度未納入修法,其「受刑能力」認定程序不明,恐使死刑難以執行,形同走向「實質廢死」。
吳宗憲指出,憲判8號判決認定,死刑犯在判決確定後,如經認定因精神障礙而欠缺受刑能力,國家便不得執行死刑。他質疑,三審定讞的死刑判決可能因後續的精神鑑定而無法執行,不僅影響被害人家屬對司法正義的期待,也讓社會質疑死刑制度的執行標準。
吳宗憲提到,去年死刑犯黃麟凱執行槍決時,法務部曾表示已「排除」黃姓受刑人屬於心神喪失或精神障礙情形,因而核准執行。但他認為,外界至今仍不清楚法務部如何完成相關認定,包括是否由精神科醫師或司法精神鑑定人進行專業評估,以及死刑執行審議小組的審查程序與標準為何。
吳宗憲表示,他已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法務部公開死刑執行審議小組的成員組成、會議紀錄,以及黃麟凱案中「排除精神障礙」的具體評估過程。同時,法務部應進一步說明「受刑能力」與「精神障礙」的判斷標準,並交代依據何種法律或程序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吳宗憲強調,生命權的剝奪與捍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法務部不能僅以行政內部作業規範處理死刑執行程序。他質疑,現行制度在保留死刑的同時,卻透過受刑能力制度使其難以執行,法務部應向被害人家屬、一線執法人員及社會大眾提出清楚且負責的制度說明。
◎版權所有,侵權必究;引用請註明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未經註明出處之盜用、抄襲或改寫,將保留法留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