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曾麗燕臉書

中國國民黨籍高雄市前議長、現任市議員曾麗燕,被控自民國89年至110年任職市議員期間,以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共新台幣1053萬6474元。二審高雄高分院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判處曾麗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於部分助理是否實質任職及其薪資扣除認定調查未盡,今天將曾麗燕、其妹曾麗鴻及助理曹雪禎的有罪部分判決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檢方起訴指出,曾麗燕、曾麗鴻及曹雪禎均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非屬議員個人薪資或實質補貼,應全額支付予實際任職之公費助理。然而,3人涉嫌利用未實際聘用之「人頭助理」,或將實聘助理之實際薪資「低薪高報」,將詐領之助理費差額挪用為服務處運作等私人用途,檢方隨後依法提起公訴。

案經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定曾麗燕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等3罪,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053萬6474元;曾麗鴻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褫奪公權3年;曹雪禎則被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褫奪公權2年。

被告等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指出,二審判決關於低薪高報部分,對於相關人員是否確實提供實質勞務、以及應否於犯罪所得中扣除實際支付薪資等細節,仍有調查未盡之處,據此認定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判決有罪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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