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司改會臉書
前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副教授王隆昌,因涉入民國92年南港展覽館工程統包案收賄爭議,先前經最高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並服刑假釋。全案經台灣高等檢察署及王隆昌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宣判再審結果,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且關鍵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撤銷原判決改判王隆昌無罪。王隆昌聆判後表示,心中充滿感謝。
回顧全案背景,92年7月間營建署籌建南港展覽館,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收受業者賄賂後,指示時任內政部長余政憲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予力拓建設負責人郭銓慶。郭銓慶隨後指示特助黃維安等人接觸評選委員進行行賄。檢方當時起訴認定王隆昌收受120萬元賄款,最高法院於101年判處王隆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115年度再字第3號判決理由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王隆昌收賄之直接證據主要來自證人黃維安之證述,然黃維安關於見面地點、交付款項時間等重要細節證詞前後矛盾,且其指稱曾上過王隆昌課程等說法亦欠缺客觀學校紀錄支持。
高院合議庭說明,黃維安指稱92年11月4日於餐廳交付款項,但學校授課紀錄顯示王隆昌當時固定於學校授課且無請假紀錄;另關於70萬元「前金」及50萬元「後謝」之資金流向,卷內扣案帳目紀錄與相關提款金額存在重大缺口,無法直接連結至王隆昌。此外,王隆昌當年在評選會議中對各廠商之評分差距僅約1分,無明顯拉高或壓低特定廠商分數之異常情形。
合議庭審判長連育群、陪席法官蕭世昌及受命法官林龍輝綜合全案卷證後認定,檢方舉證尚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版權所有,侵權必究;引用請註明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未經註明出處之盜用、抄襲或改寫,將保留法律追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