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國會直播頻道
為嚴懲毒駕行為並回應社會對道路安全關注,立法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全面加重毒駕刑責。三讀條文明定,單純毒駕刑期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10年內再犯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鑑於近來毒駕肇事造成無辜民眾傷亡事件頻傳,行政院會今年6月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因朝野黨團對毒駕致死及累犯之刑度主張分歧,立法院會今天針對各版本進行表決。表決過程中,行政院版本以41票贊成、57票反對未獲通過;隨後針對中國國民黨團與台灣民眾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進行表決,最終以57票贊成通過三讀。
表決結果顯示,再修正動議版本獲得57票贊成。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莊瑞雄投下1票反對、立委柯建銘投棄權票,其餘民進黨立委則以太晚收到再修正動議版本為由退席未參與投票。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一般毒駕行為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在累犯加重處罰方面,條文明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10年內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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