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pexels免費圖庫

被稱為「獄政史上最大貪瀆案」的獄政官員涉嫌收賄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曾將前綠島監獄典獄長蘇清俊、前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趙崇智等官員,依收賄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至16年不等,東森媒體集團總裁王令麟及其秘書胡曉菁亦遭判刑2年2月。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歷經多年審理,今日二審宣判逆轉,合議庭認定相關餽贈與請託尚不足以證明具備刑事賄賂之「對價關係」,判決蘇清俊、趙崇智、王令麟及胡曉菁等被告全部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合議庭審判長連育群、陪席法官蕭世昌及受命法官林龍輝今日公布判決理由指出,檢方指控王令麟、胡曉菁以禮品、住宿等利益,換取蘇清俊、北監科員祖興華對王令麟在監期間提供特殊待遇與請託事項。然刑事收賄與行賄罪係屬對向犯,成立前提必須證明交付財物或利益係以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作為交換,且雙方具備對價合意。

高院合議庭說明,卷內證據雖顯示相關人等確實存有請託、往來密切及送禮等情形,部分行為縱有不當甚至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員倫理或行政責任問題,然尚不足以證明相關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已達排除合理懷疑程度之對價關係。合議庭特別指出,蘇清俊調任綠島監獄後,對台北監獄事務已無法定職權,若僅基於私人交情或同僚關係請託,不能僅因其具備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即概括認定屬職務影響力收賄。

針對北監科員祖興華部分,合議庭認為,檢方指控其收受茶葉、保養品等利益並協助傳遞訊息,縱使部分行為可能違反監所管理規定或公務倫理,亦不能直接等同於刑事法上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至於趙崇智被控收受利益協助辦理特別接見等情,亦欠缺具體職務行為之明確對價證明。

綜合全案事證,高院認定檢方舉證尚無法證明被告等人主觀上具有行賄或收賄之對價合意與犯罪意圖,依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諭知全體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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