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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副執行長陳慧玲於擔任澎湖縣議員期間,涉嫌與丈夫蔡燈財以「人頭助理」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645萬餘元。一審澎湖地方法院判決兩人有罪並給予緩刑,案經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刑度與緩刑宣告,但另附帶宣告陳慧玲與蔡燈財兩人須接受4堂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慧玲於民國103年至111年間擔任澎湖縣第18屆及第19屆縣議員,期間與蔡燈財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澎湖地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陳慧玲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並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蔡燈財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須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645萬1234元全數沒收。

檢方不服一審量刑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審酌陳慧玲議會問政與選民服務行程檔案,認定其係因問政開銷龐大、財務入不敷出才將助理費挪為他用,犯罪情節尚非惡性重大,且兩人於犯後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符合法定減刑要件。

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量刑尚屬妥適,故維持原判刑度,惟考量一審漏未宣告法治教育,為達知法與守法效果,因此除維持義務勞務外,另定兩人於緩刑期間須接受4堂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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