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嫌詐領1455萬元助理費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黃紹庭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200萬元定讞。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黃紹庭將遭解除議員職務,也無法參與年底的市議員選舉。

判決指出,黃紹庭於擔任第二、三屆高雄市議員任期內,由吳姓助理等4人配合服務處規劃,交出名下薪資帳戶存摺與印章,並由黃紹庭、配偶李淑慧及服務處承辦人員統一控管。服務處涉嫌以「低薪高報」方式向高雄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扣除發給助理的實領現金後,其餘差額均留存於服務處使用。

其中,吳姓助理於民國103年至106年任職期間,因薪資遭大幅虛報,導致市議會每月溢扣新台幣2000元所得稅,甚至合計獲取3萬9067元退稅款。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4名助理均不具公務員身分,僅是上班族配合雇主要求行事,且於檢方偵查或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因此依情節各處1年至1年9月不等徒刑,另宣告3至4年緩刑,並須向公庫支付3萬至5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至於黃紹庭部分,二審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並提高向公庫支付金額至200萬元。檢察官未提上訴,黃紹庭、李淑慧及同案被告周佳錚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對此判決結果,黃紹庭受訪時低調表示,不曉得案件已經定讞,將會再找律師進一步討論。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回應指出,國民黨尊重司法判決,後續將由市黨部考紀會依黨內相關規定辦理。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行政院將根據判決書解除黃紹庭的議員職務,解職公文將送達高雄市議會及當事人,解職日將追溯至判決定讞日生效。另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黃紹庭因遭判處褫奪公權,依法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確定無法參與年底的高雄市議員選戰。

◎版權所有,侵權必究;引用請註明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未經註明出處之盜用、抄襲或改寫,將保留法留追訴權。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