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前議長、現任議員郭信良因涉嫌收賄、施壓台南將軍光電場弊案,去年遭檢方起訴,又因涉嫌將光電場土地提供給業者以違法回填營建廢土,遭檢方追加起訴。一審橋頭地方法院認為,兩案之犯罪模式截然不同,據此判決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本件可上訴。

根據檢方追加起訴意旨,郭信良於民國111年間計畫興建光電案場,由員工出面向地主承租台南市安南區城西段13筆土地。至113年8月間,因未能取得電業籌設許可,該土地處於閒置狀態。

當時大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南翰承攬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和順安居社會住宅」工程的剩餘土石方外運工作。李南翰為節省土石方進入合法土資場所需的時間與成本,向郭信良探詢有無鄰近土地可供回填。

檢方指控,郭信良提供城西段土地供大灣營造回填,李南翰隨即與大崴工程負責人徐哲斌、車主黃久泰及司機蔡政原等人,自113年8月至10月間,將含有磚塊、混凝土塊及夾雜塑膠管材等營建混合廢棄物的土方,載運至城西段土地堆置回填,累計傾倒高達4萬9372立方公尺,據此追加起訴郭信良等人。

橋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檢方先前已就郭信良涉嫌利用職務影響力,向三地集團負責人鍾嘉村索取將軍光電案場賄款900萬元一案提起公訴,目前正由法院審理中。

合議庭認為,前起貪污案之犯罪時間為113年初,地點在將軍案場;而本案被追加起訴的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罪時間為113年8月以後,地點在城西段土地;兩案的犯罪事實、罪名、行為模式等各自獨立,毫無證據共通性與關聯性。此外,其餘被追加起訴的大灣營造等人員,公司登記地與犯罪地點皆在台南市,本就非橋院管轄範圍。

合議庭表示,刑事訴訟法雖允許檢察官對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以達訴訟經濟,但若將卷證浩瀚、案情繁雜的另案同以追加起訴方式處理,反會延宕訴訟並有害於被告的訴訟防禦權,由於本案不符法律要件,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本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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