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林宜瑾被控於擔任台南縣、市議員及立法委員期間,聯合其永康服務處主任黃琬瑜,以虛報人頭助理、浮報薪資及加班費等方式,長年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高達新台幣1412萬7388元。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等罪,判處林宜瑾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扣案犯罪所得全數沒收;黃琬瑜則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全案得上訴。
對此一審判決結果,林宜瑾隨後表示,將依法提出上訴,爭取合理的裁判結果。民進黨廉政委員會則回應,依據廉政條例相關規定,後續將對涉案黨員進行處分,至於確切的停權處分時間與細節,將由廉政委員召開會議討論後做出最終決議。
判決書指出,林宜瑾自民國95年起歷任台南縣議員、台南市議員,並於109年當選立法委員迄今;黃琬瑜則自98年起擔任其助理,並自103年底起轉任永康服務處主任,負責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發放薪資及保管相關帳戶存摺。
合議庭審理發現,林宜瑾與黃琬瑜均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民意代表薪資的實質補貼,卻於民代任期內,分別或共同串謀,利用虛報人頭、浮報薪資與加班費等手段,向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詐領助理費。案發後經檢調追查,林宜瑾涉案行為時間長達10餘年,累計詐得金額達1412萬7388元,相關款項多流向服務處營運或個人其他支出。
合議庭審酌,林宜瑾身為民意代表,本應恪遵法令、廉潔自持,卻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公款,損及政府預算管理正確性並傷害公眾信賴,行為殊有不當,共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6罪;黃琬瑜擔任助理多年,明知款項流向並非全與職務相關,仍被動配合犯行,共犯5罪。
法官考量,兩人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且林宜瑾已於偵查期間全數繳回1412萬餘元的不法所得,黃琬瑜本身則無實際獲利,均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規定。此外,黃琬瑜因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屬於被動配合,可罰性較輕,依法再予以遞減其刑。
合議庭判處林宜瑾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繳回之1412萬7388元沒收。黃琬瑜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審酌其無前科且具悔意,宣告緩刑5年,但須於判決確定2年內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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