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陳宏達臉書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與多批苦茶油爆出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案持續擴大。針對國營事業台糖公司早在5月即知情卻未通報高雄市衛生局,遭外界質疑「隱匿、蓋牌」,經濟部回應稱「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對此,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天發文重砲質疑,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經濟部以政策口號淡化法律責任,恐有「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之疑慮。

陳宏達表示,看到經濟部回應「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令人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台灣食安法制。他指出,《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健康之虞時,應於48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停售、回收並通報。通報是法律明定的義務,絕非行政機關的恩惠。

陳宏達強調,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非「危害已證實」,體現的是食安管理核心的預防原則。若等到危害完全確認才處理,往往已有消費者受害。因此,整起事件關鍵在於台糖何時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若已達法定標準即產生主動通報義務,若未達標準也應提出客觀事實說明,而非以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敷衍帶過。

陳宏達質疑,食安制度設計本就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而非讓業者自行決定通報與否。他痛批,法治國最大的危險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人民期待的是依法行政的態度,而非政策上的「權宜之詞」,任何機關在法律面前都不應重新定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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