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前台中市議員冉齡軒被控於任內夥同配偶邱裕明,以虛報人頭及浮報薪資等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與春節慰勞金共計148萬餘元。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依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冉齡軒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邱裕明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冉齡軒於民國107年至111年間擔任台中市議會第3屆議員。在此期間,她透過配偶邱裕明向其所經營之禮儀社員工取得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將未實際聘用的人員列為公費助理向議會申報。此外,冉齡軒實際僅以每月新台幣1萬元至4萬5000元不等薪資聘用多位助理,卻不實填報每月薪資為2萬5000元至7萬元不等。

台中市議會承辦公務員因而陷於錯誤,依其申報內容登載於公費助理員工薪資清冊等公文書上,共計讓冉、邱二人詐得助理補助費及春節慰勞金合計148萬9971元。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認為,冉齡軒身為民意代表,卻以虛報人頭及浮報薪資手法詐領補助款,時間非短,顯已危害政府機關對於人事預算的控管,並損及民眾對民代之信賴,應予嚴正非難;邱裕明身為配偶,非公務員卻共同參與犯罪,同樣不該。

二審審酌冉齡軒平時積極執行議員職務、於偵查中坦承主要犯罪事實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而邱裕明至審判終結仍矢口否認犯行等態度,判處冉齡軒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邱裕明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妥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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