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詹長權臉書

台糖公司先前未主動通報「脫膠粗油」苯駢芘(BaP)超標事件持續發酵。針對衛福部與經濟部主張台糖僅購買原料油且已拒收退貨、「依法無通報義務」,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詹長權昨天在臉書重砲發文,質疑政府狹義解釋食安法,痛批退貨僅是企業「退貨自保」,唯有及早通報才能啟動國家級風險管理,呼籲國營事業不應避重就輕。

詹長權表示,在中聯大豆油苯駢芘超標風暴中,台糖自主檢驗發現供應商提供的粗膠大豆油致癌物超標,卻僅採取退貨處置,未通報主管機關,失去讓政府及早介入的先機。針對中央部會將食安法第7條中的「產品」限縮解釋為已驗收成品,詹長權反駁指出,食安法第3條開宗明義將食品定義為「產品及其原料」,且第7條亦明定業者應對「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辦理檢驗,整部法律體系本就涵蓋原料,中央的法條解釋恐有欠周延。

詹長權強調,近年國際食安管理早已從「事後究責」走向「事前預防」。退貨只能完成企業自身的風險控制,無法回答「污染來自何處」、「是否有產品流入市場」等關鍵問題,這些都有賴公權力介入追查。若國營事業掌握重大食安風險資訊卻僅選擇「悄悄退貨」,只保護自身利益,無助於整體社會防範危害擴散。

詹長權直言,台糖作為國營事業,人民對其期待絕非僅是「依法看著辦」,更包含公共治理與維護社會信賴。他引用職業醫學之父拉馬茲尼名言「預防遠勝於治療」,強調食安制度的核心應是「為了保護人民健康,我們希望廠商做到什麼程度」,政府與國營事業不應以法條漏洞當作卸責藉口,唯有建立透明預警機制,才能重建國人對食安治理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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