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高虹安臉書
黃姓男子先前僅因在社群平台發表短影音,客觀引述交通法規「過馬路閃綠燈罰500」及新聞事件「高虹安貪污無罪」並標註政治人物,竟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散布謠言」移送法辦。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後,認定黃男所言完全符合現行法規與高虹安案判決事實,屬於憲法保障的政治意見表達,裁定「不罰」。
本案源於黃男於民國114年12月中旬,在Threads平台發表「《賴清德》過馬路閃綠燈罰500」、「《賴清德》緊張了高虹安貪汙無罪」等短影音。不料,警方將講述事實的民眾扣上「散布虛構訊息、影響社會安寧」罪名,火速移送司法機關裁罰。
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在裁定書中明確指出,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涉及公共事務的討論更應給予最高度的自由保障。
法官於判決理由中逐一核對事證,直指黃男影片提及「行人於專用號誌閃綠燈後進入道路將處罰鍰」,完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7條等法律規定;而提及高虹安無罪部分,亦與高等法院實際判決意旨一致。
判決指出,民眾將交通爭議與司法判決指向國家元首或施政表現,純屬正當的個人政治意見表達,既未造謠更未造成 public 恐慌。法院最終依法裁定不罰,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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