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曹興誠臉書

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先前因不滿媒體人謝寒冰於社群平台發布其與女性之親密照片,向台北地檢署控告謝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性隱私暨不實性影像罪。北檢將相關照片送交刑事局及調查局鑑定,確認除一張無法判斷外,其餘均非深偽合成影像,遂給予謝寒冰不起訴處分。曹興誠不服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檢方採證尚無違誤,裁定駁回聲請。

本案源於大罷免期間,曹興誠擔任立法委員罷免案領銜人,謝寒冰當時公開多張照片,質疑曹興誠過往交友狀況。曹興誠隨後主張相關照片係以電腦合成或科技方法偽造之不實性影像,涉嫌侵害個人隱私與散布謠言,依法提出告發。

檢察官偵辦期間,將涉案影像送交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專業鑑定。鑑定結果顯示,除其中一張照片因解析度等因素呈現「無法判斷」外,其餘照片均未發現深偽(Deepfake)或合成加工痕跡,難以認定被告有散布偽造影像或虛構事實之主觀犯意,據此作成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

曹興誠後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台北地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北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原偵查卷內現存證據不足以形成被告極可能構成犯罪之心證;檢方不起訴處分之認定與理由均已論列詳盡,認事採證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處。合議庭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聲請人主張無理由,依法裁定駁回。

◎版權所有,侵權必究;引用請註明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未經註明出處之盜用、抄襲或改寫,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