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李貞秀臉書
前立委李貞秀登記參選新竹縣竹北市長,因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未滿10年,經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審定資格不符不予登記。李貞秀為保全參選資格,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相對人為國家機關、屬公法爭議,北院無管轄權,昨天裁定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評議。
竹縣選委會先前審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參選資格時指出,李貞秀原為中國大陸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由於李貞秀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未滿10年,依法認定資格不符。
李貞秀不服選委會決議,於10月8日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將新竹縣選委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列為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凍結不予登記之處分以維護參選權益。李貞秀當時表示,因竹縣選委會決議尚需陳報中選會,故一併提出救濟,並稱係採納法律意見尋求民事假處分途徑。
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審理後指出,本案相對人竹縣選委會與中選會均為國家行政機關,所涉處分屬公法上爭議,普通法院並無審判權與管轄權。北院據此於今天裁定將本件假處分聲請移送具管轄權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針對相關法律程序,中選會與竹縣選委會表示尊重司法程序,後續將依法配合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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