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pexels圖庫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第58條條文修正案,適度放寬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股份上限至1%;同時將政黨、政務人員及其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親屬等違法投資行為人明確納入裁罰對象,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致使過往部分公務基金因買賣上市櫃股票間接持股而引發爭議。本次三讀修正條文放寬規定,允許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股上限達1%;並特別載明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自行、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事業投資之股數,不計入該1%限制,以符實務運作需求。

在規範與懲處機制方面,修正條文特別強化黨政軍退出媒體之規範,將投資行為人直接納為裁罰對象。凡政黨本身、其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以及政務人員、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等,若違法直接投資、間接持股超過1%上限,或擔任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主管機關得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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