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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去年在花蓮舉辦反罷免活動時發生衝突,婦人葉春蓮當場對著立委傅崐萁嗆聲,遭現場維安人員與志工拉扯、推擠強行驅離,事後葉婦提告。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會場屬未嚴格管制身分的公開場所,民眾縱使當場叫囂,一般民眾亦無權以暴力手段凌駕法律權限強行架人離開。法院依共同犯強制罪,判處主導拉扯的余姓男子拘役50日、推擠的熊姓女子拘役30日,均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民國114年3月2日上午,國民黨花蓮縣黨部於花蓮縣立中正體育館舉辦政策說明會活動。上午10時55分許,立委傅崐萁在台上發言時,葉春蓮突然衝至舞台前高喊「傅崐萁請你不要再到處做壞事」等語,傅崐萁當即回應「交給警察人員處理」。隨扈隨後引導葉婦至座位坐下,葉婦坐下後已無進一步過激言行。豈料,負責現場秩序的黨部副主委余明火與志工熊愛蓮等人,仍圍上前要求葉婦離開。
當葉婦表明「不要碰我」並站起身時,余明火竟硬生生拉扯葉婦右手,熊愛蓮則在後方出手推擠背部,與一群人將葉婦一路「粗暴包圍」推擠至體育館穿堂。葉婦被逼至大門口時試圖抓住門把抵抗,余明火仍死拉不放,直到警員當場制止「不要拉他」,熊愛蓮才趕緊上前將余明火拉開,葉婦最終在勸導下自行離開。
余明火在庭審時喊冤辯稱,活動是黨部承租場地,等同「私人住所」,葉婦非邀請對象且在場耍賴,自己是以糾察隊身分「維護現場秩序」,並無強制犯罪意。
不過,法官勘驗密錄器與現場畫面後打臉指出,當天活動僅憑簽到即可進場,並未實質查核身分,體育館當下仍屬公開場所。再者,現場已有警力進駐維護秩序,余明火並非具備合法警察權限之人,卻以「自以為是的糾察隊」自居,任性施加暴力強拉民眾長達數分鐘,其維護秩序的手段與目的間欠缺正當合理關聯,實質違法性明確,罪證明確。
法院審酌,余明火與熊愛蓮缺乏尊重他人權利行使的法治觀念,在公開場所強加蠻力干擾他人自由;考量熊愛蓮坦承犯行且後續有拉開余明火的制止舉動,量刑較輕,最終依共同犯強制罪分別判處余明火拘役50日、熊愛蓮拘役30日,均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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