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黃國昌臉書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不滿鏡傳媒旗下「鏡週刊」與「鏡電視」去年報導其涉嫌養駭客竊取個資及助理向陳情人索費等內容,認為報導不實侵害名譽,提告求償新台幣5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精鏡傳媒、鏡電視及撰稿記者等人須連帶賠償黃國昌與其助理共60萬元,並移除相關報導及刊登判決全文30天。全案可上訴。

「鏡週刊」去年發表系列報導,指稱黃國昌利用手段打造揭弊形象、尋找駭客獲取個資及在網路成立禁衛軍;報導並提及黃國昌鄭姓主任曾告知中央廣播電臺員工「找黃國昌幫忙揭弊需付費給協會」,索取近百萬元費用。黃國昌認為相關報導均屬栽贓抹黑,遂對精鏡傳媒、鏡電視及2名撰稿記者提出訴訟,要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刪除相關報導並刊登澄清聲明。

台北地院今天審結判決,認定報導部分內容損及原告名譽,判決發行「鏡週刊」的精鏡傳媒公司、2名撰稿記者以及跟進報導的「鏡電視」,須連帶賠償黃國昌54萬元、賠償鄭男6萬元,合計60萬元,此外,須移除4篇相關涉案報導,並於網站上刊登本案判決全文連續30天。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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