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民國111年認定國民黨不當取得原革命實踐研究院(中興山莊)土地,因已轉售建商,處分向國民黨追徵新台幣32億餘元。國民黨不服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黨產會未釐清土地取得是否屬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原處分顯有違誤,今天判決撤銷處分,國民黨免追徵32億元確定。

全案源於葉姓民眾向黨產會陳情,主張其父位於原台北縣木柵鄉多筆土地,於民國53年非自願且以顯不相當對價移轉登記予國民黨,國民黨隨後轉售建商。黨產會於111年2月認定該土地為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因已移轉他人無法返還,決議向國民黨追徵32億375萬餘元。建商則於同日與黨產會達成和解,捐贈國庫8億1340萬元。國民黨對此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指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公布施行時,涉案土地已移轉為建商所有。依規定,須證明政黨取得財產係基於「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始得適用追徵規定。

合議庭審酌當年買賣契約等事證,認為無明確證據顯示國民黨故意壓低交易價格,且黨產會於處文中並未具體敘明如何認定該交易屬「顯不相當對價」,亦未說明計算追徵金額時是否扣除國民黨當年支付之對價,處分理由尚欠充分,據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黨產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裁定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版權所有,侵權必究;引用請註明出處並附上原文連結,未經註明出處之盜用、抄襲或改寫,將保留法留追訴權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