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桃園市立委參選人馬治薇被控收受中國大陸資助美金約3萬4322元參與競選,並提供國會聯絡名冊及情資給境外敵對勢力。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馬治薇犯後無悔意,今天依違反《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所得沒收,全案定讞。檢方已接獲通知並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馬治薇於民國112年4月間,與接受中共資助、指導及實質控制的某基金會派遣人員「冰姐」、「阿浩」會面,雙方達成由馬治薇提供台灣政府組織人員資料與政治輿情等情報,以換取資金資助其投入第11屆立法委員桃園市第一選區競選活動的協議。
調查顯示,馬治薇於112年4月間透過媒體公關人員取得「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後,掃描成電子檔傳送予「冰姐」等人。同年4月至11月期間,馬治薇多次接受對方提供的往來大陸機票、食宿費用,並陸續交付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局人員資訊及政治輿情等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馬治薇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台灣選舉,若順利當選立委,恐運用立法與質詢公權力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與國家主權。幸經檢調機關及時查獲,始未釀成更深危害,且馬治薇始終否認犯行,難認有悛悔之意,據此依法判刑。
馬治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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