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糖董事長、民主進步黨大老吳乃仁,因任內賤賣台糖土地給春龍公司,民事部分遭法院判處應賠償台糖新台幣1.7億元本息。因吳乃仁遲未如期還款,台糖日前向法院聲請管收,吳男先前屢傳不到且拘提未果,引發社會譁然。不過,吳乃仁11日上午在律師陪同下自行前往台中地方法院接受訊問,法官審酌他屢次拒不據實報告財產狀況,卻被媒體拍到生活奢華,認定其有履行義務之能力卻故意不履行,昨天當庭裁定管收,並解送台中看守所。可抗告。
吳乃仁因涉及台糖土地賤賣弊案,民事損害賠償部分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與相關人等連帶賠償台糖公司1.7億元本息。台糖後續雖多次聲請對吳乃仁等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但至今僅獲得部分受償。在此期間,吳乃仁頻頻遭媒體拍到出入高檔餐廳、搭乘百萬名車,生活過得相當豪奢。台糖認為他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拒不履行,遂向台中地院聲請管收。
由於吳乃仁先前無正當理由屢次不到庭說明,亦未提供相當擔保,台中地院日前囑託台北地院對其進行拘提,但均拘提未到。
直到11日上午10時,吳乃仁才透過委任律師表示願意接受訊問,並自行前往台中地院。吳乃仁庭訊時辯稱,他目前的住所地登記在子女名下,且自己近年罹患疾病、生活無法自理,是因為寄居在子女家中,才未能遵期到庭接受訊問,並於庭上強調自己有協商意願。
然而法官審酌,吳乃仁雖然口頭表達有協商意願,卻完全無法提出具體的清償債務計劃與內容,台糖代理人亦當庭表示「今日無法協商」。法官考量台糖對其財產所作的強制執行確實已不足抵償債權,且吳男屢次未遵期據實報告財產狀況,亦未提供足額擔保,當庭裁定管收。
法界人士指出,法律上的「管收」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執行手段,性質類似民事債務的「拘留」,與刑事案件的「羈押」不同。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卻查無債務人財產,而債務人又涉嫌故意脫產拒不清償時,法院便可依《強制執行法》將其送進看守所附設的管收所。
依據法律規定,管收期限一次最長為3個月,得延長一次,意即吳乃仁最長恐遭管收6個月。不過,管收只是促使債務人還款的手段,並非刑事處罰,吳乃仁只要在管收期間內繳清欠款或提出足額擔保,即可結束管收並立即獲釋;若管收期滿或因故釋放,其債務並不會因此一筆勾銷,依然負有償還責任。
此外,由於管收非刑事處分,被管收人在管收所內的所有伙食費、日用品費等開銷,依管收條例及各管收所規定,一律必須由被管收人本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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