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政府辦理「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因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市府於民國111年發函終止契約並逕行結算,隨後向承攬的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返還溢付工程款及違約金等。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立城營造應給付新竹市政府新台幣1億218萬1467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新竹地方法院公布的民事判決書,新竹市政府起訴主張,市府為辦理「兒童探索館」整修統包工程,由立城營造得標,雙方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簽署工程契約,歷經兩次變更設計後,契約總價達2億2760萬3888元。工程於109年4月27日開工,預定竣工日期展延至110年12月22日。

市府指出,工程開工後進度持續落後,至預定竣工日當天,實際進度僅62.41%,落後已逾40%。市府雖採取每日召開進度管控會議等催辦作為,工進仍嚴重落後,且立城營造遲未提出趕工計畫,平均每日甚至僅出工6人。因工程逾期天數達200餘日、情節重大,市府於111年9月函知立城營造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後,市府多次限期催促立城營造提送中途結算資料,但對方逾期未提出,市府遂依法逕行辦理結算。經估算,立城營造應繳回溢付工程款3533萬餘元、有價物回收33萬元、未付逾期違約金4510萬餘元、減價收受違約金30萬餘元,以及衍生損害賠償3026萬餘元,扣除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後,共計應給付市府1億218萬1467元

立城營造則具狀抗辯,強調工程遲延及無法竣工皆不可歸責於廠商,市府終止契約並不合法。立城營造主張,市府未核實辦理氣候、焊道檢測爭議、既有鋼構補強等展延工期共286日,若予扣除則未逾期;且中途結算金額遠低於其實際施作成果,市府應再給付廠商5687萬餘元。

法官審理時發現,立城營造曾持相同理由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履約爭議調解,工程會審查後認其所主張之變更工法、設計文件遭退件等事由,多屬可歸責於立城營造,或屬原契約工作範圍,不應展延工期,調解建議與法院審核結果相同

法院判決指出,本件統包工程自預定竣工日起,至111年9月14日契約終止之日止,已逾期達266日,逾期日數佔總工程日數44.04%,確實屬於遲延且情節重大,市府依法終止契約洵屬有據。

法官認定,工程估驗款僅係工程進行中的暫時性估算及付款,不能作為最終驗收合格之依據。市府委託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簽認的中途結算證明書為真;反觀立城營造未能提出具體單據證明有價物已繳回或扣除,且未就衍生損害內容為具體爭執,抗辯均不可採,據此判決立城營造應給付新竹市政府1億218萬1467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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