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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審議立法院依「公民投票法」提出之公投案,並以不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為由駁回部分提案,引發法界與地方政府關注。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今天投書媒體指出,依據「公投法」之文義、體系解釋及權力分立原則,中選會對立法院院會通過之公投提案僅具備選務「執行權」,並無審查與駁回之法定權限,相關決議實有逾越行政權限之疑慮。
李善植於文章中分析,「公投法」針對「人民提案」與「國家機關交付」設有不同程序規範。依第10條規定,人民提案須經主管機關審核,不符規定者得命補正或予以駁回;然第15條針對立法院提出的重大政策公投案,明定經院會通過後10日內即「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且法條特別排除適用第9條至第13條之審核與駁回機制,顯示立法者並未授權中選會對立法院提案進行適格性實質審查。
李善植進一步指出,同法第14條針對行政院經立法院同意後提出之公投案亦採取相同設計,若許中選會自行認定並拒絕辦理,無異於讓合議制選務機關凌駕行政與立法兩院之正式決議。此外,第53條僅針對人民提案遭駁回設有救濟程序,對立法院提案遭拒並未配置爭訟機制,體系上更足資證明法律從未預設中選會得擔任立法院提案之上級審查機關。
李善植強調,「重大政策」屬於高度抽象之法律概念,中選會先前就相關提案亦僅以微幅表決差距形成結論,顯見其定性具高度爭議。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應恪遵依法行政原則,不應將「辦理」選務擴張解釋為「決定是否辦理」,否則恐有侵害國會監督與阻斷人民直接民權行使之虞。對此,中選會先前則重申,各項公投提案審議皆依據公投法相關規定與合議制程序審慎認定,以維護公投法制之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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