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陳滄江臉書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審理前金門縣議員陳滄江等人涉嫌詐領人頭助理費案,今日(20日)二審宣判出現重大逆轉。合議庭撤銷一審貪污判決,認定陳滄江、其子陳子涵及助理金湘君的行為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僅成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陳滄江與陳子涵各犯 2 罪,每罪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可易科罰金;金湘君各判刑 5 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滄江於民國 100 年 3 月遞補擔任金門縣議員後,與陳子涵、金湘君共同以金湘君名義,向金門縣議會申報擔任公費助理,使承辦人員將資料登載於助理薪資清冊。檢方原本指控 3 人在陳滄江第 5 屆與第 6 屆議員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補助款逾 98 萬元,一審認定 3 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並從重判刑。

然而二審調查後發現,金湘君雖確實是掛名的人頭公費助理,但陳子涵長期且持續實際從事陳滄江的助理工作,屬於私聘助理;且相關公費助理補助款全數用於支付陳子涵的實質薪資,金流並未流回陳滄江口袋或遭其挪為己用。法院認定此舉與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不符,讓陳滄江等人成功擺脫貪污重罪,相關控訴直接「翻車」。

二審法官指出,陳滄江與陳子涵在案件中居於主導地位,明知金湘君在 102 年至 103 年間人遠在日本,仍持續申報其為公費助理,因此依參與程度不同分別量刑。至於 3 名被告均向法院請求緩刑,合議庭考量犯罪時間非短、情節非輕,予以駁回不予宣告緩刑;各罪最終應執行刑,將待案件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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