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取自黃國昌臉書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先前多次以「垃圾媒體」、「北檢打手」等詞彙,重砲抨擊《鏡週刊》針對京華城案的相關報導。精鏡傳媒公司不滿商譽與名譽受損,提告向黃國昌求償新台幣 100 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認定,黃國昌的言論屬於對可受公評公共事務的合理評論,並未逸脫法律界線,難認有不法侵害權利,因此維持一審判決,再次判處《鏡週刊》敗訴。「鏡週刊」遭檢方與法院雙重認證「可受公評」,全案仍可上訴。
精鏡傳媒提告主張,黃國昌針對《鏡週刊》報導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的系列新聞,接連在其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及民眾黨記者會上,公開發表「垃圾媒體鏡週刊」、「垃圾報導」、「垃圾週刊」與「北檢的打手」等言論,嚴重損害其商譽與名譽,因而依法請求賠償 100 萬元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高院審理後指出,《鏡週刊》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京華城案的偵辦細節,具體指涉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進而引發社會爭端。黃國昌身為立委及黨團召集人,在其個人粉專或面對媒體追問時發表相關回應,屬於一般人的常見反應,作為新聞媒體的週刊應具有較高容忍度。
合議庭特別提到,黃國昌擁有美國法學博士學位,曾任中研院研究員並在大學任教,發表言論時為現任立委。法院認為,黃國昌對於英美慣用語以「junk news」(垃圾新聞)或「junk journalism」(垃圾報導)指稱未經嚴格審編之新聞,以及刑事偵查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不陌生。
高院表示,黃國昌認定該報導為未經查證的「垃圾新聞」,或質疑檢調洩漏偵查內容讓週刊淪為「北檢打手」,皆符合其語言習慣、教育程度與社經地位。其言論旨在促進公共思辯,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雖然用語極具負面評價且令媒體不悅,但難謂有何不法,因而判決《鏡週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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