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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扣押京華城案系爭土地,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臺北市政府已於今年5月撤銷京華城案20%容積獎勵之細部計畫,鼎越公司是否仍保有不法利益及其範圍尚有疑義,原裁定未及審酌,據此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臺北地方法院重審。
檢方先前主張,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人涉嫌圖利京華城案,使鼎越公司違法取得20%容積獎勵,獲取約新台幣121億545萬元的犯罪所得,聲請扣押鼎越公司名下(信託登記予新光銀行)之京華城系爭土地獲准。鼎越公司不服,向高院提起抗告。
高院裁定理由指出,北市府已於民國115年5月22日發函,撤銷110年11月1日公告實施之京華城細部計畫案,並溯及自110年11月2日零時起生效。北市府認定該細部計畫核給20%容積獎勵違反通案性與平等原則,且存在利益衡量瑕疵。高院認為,隨著原細部計畫遭撤銷,鼎越公司是否仍具有該20%容積獎勵之財產利益,已生疑義。
高院進一步函詢得知,京華城公司不服北市府撤銷處分,已於今年6月提起訴願,目前由內政部審理中。合議庭認為,本案聲請扣押所據以認定之不法利得是否存在、數額範圍及存在形式均尚未確定,直接影響扣押之原因與保全必要性判斷。原審法院未及斟酌最新行政處分發展,逕予准許扣押,程序尚有欠妥。
高院審酌後認定抗告有理由,為維護當事人審級利益,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北地方法院詳查後另為妥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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