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針對立委林俊憲、王定宇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涉偽造文書案進行宣判。國民黨台南市黨部副主委莊占魁等11名黨部人員,被控利用黨籍系統下載黨員名冊並偽造罷免提議書,法官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莊占魁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其餘10名被告各判處1年7月至6個月不等徒刑,均獲緩刑。
判決指出,莊占魁等11人於本案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其自白與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相關書證、物證在卷可稽,犯行明確。
台南地院說明,本案共分為三部分犯罪事實,包括莊占魁等8人涉及林俊憲罷免案交件部分、莊等9人涉及王定宇罷免案部分,以及施姓被告涉及林俊憲罷免案補件部分。被告等人均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法院採從一重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此外,法官認為,林俊憲與王定宇之罷免案目的不同,且林俊憲案之交件與補件時間有異,被告等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依法採取分論併罰。
法院審酌指出,罷免連署重在彰顯與凝聚真實之國民意志,理應確實取得連署人同意或授權。然而,莊占魁等人未經事前授權,即將他人個人資料抄寫於立委罷免案連署人名冊上,並於名冊中偽造署名,隨後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行使。此舉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人格權,亦可能使選務機關對連署真實性產生錯誤認知,破壞民主罷免制度之實質正當性,與一般個資法及偽造文書案情有別,本應予以嚴懲。
惟法庭考量被告11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平日素行尚稱良好,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角色分工、偽造文書份數,以及部分被告曾拒絕配合抄寫等情狀。儘管被告等人迄今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但法官認其已有悔意,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
一審判決副主委莊占魁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0萬元、接受法治教育6場次。另黃姓總幹事等10名黨部工作人員,各應執行1年7月至6個月不等徒刑,均獲緩刑宣告,並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至1萬元不等款項,及接受2至4場次之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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