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朱松偉,被控於任內利用承辦公共工程及採購案件等機會,向多名廠商索取現金、重機及各項財物。全案歷經一、二審審理,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朱松偉的上訴,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處朱松偉有期徒刑10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定讞。
現年59歲的朱松偉擁有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博士學位,曾任大學教授,並於民國105年6月至107年12月間,獲借調擔任桃園市經發局長。桃園地檢署於107年偵辦其他案件時意外發現涉貪線索,進一步查出朱松偉於局長任內,多次利用職務權限向承攬政府標案或有求於政府的廠商索賄。
檢方起訴指出,朱松偉在推動「桃園市自動駕駛系統試運計畫」期間,向得標廠商全徽道安公司總經理孫瑀聲稱「需要現金打點」,孫男因顧及標案遂交付新台幣20萬元現金,並先後8次為朱松偉支付飯店住宿費用。
此外,台鎔科技公司為使污染物排放權變更審查順利通過,請託朱松偉協助。朱松偉傳訊促請權責單位加速辦理,使該公司於2週內順利取得許可,朱松偉事後則收受業者贈送價值約3萬元的演唱會門票。檢方亦查出,朱松偉另涉嫌以不實發票核銷局長特別費、洩漏標案評審資訊,並向多名業者索討12萬元現金、價值7萬元的機車、高價電子產品,甚至多次要求廠商提供指定原廠的壯陽藥物。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朱松偉否認貪污指控,辯稱與業者私交甚篤,相關財物多為餽贈或代訂性質。惟一審法官不採信其辯詞,認定朱松偉多次憑藉首長身分與影響力主動索賄,情節重大,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部分犯罪事實及追繳狀況,改判朱松偉有期徒刑10年4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及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約74萬元均依法沒收。朱松偉不服判決再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依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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